一个惬意的周五夜晚,张先生下班后来到商圈“觅食”,被负一层某牛排店200元单人自助餐的广告吸引。用餐后,他对肉质和性价比都相当满意,可以给一个“夯”,遂充值6000元,获赠600元消费金。
好景不长,数月后原牛排店突然闭店,称将搬迁至同商圈七楼。新装开业后,店铺竟摇身一变成了某海鲜和牛店,原200元自助餐直接涨到500元,远超张先生的日常消费预期。此时他卡内还剩本金2000元、赠金200元,便向商家提出退还2200元。
商家却辩称:消费是等比扣本金与赠金,店铺仍在营业并不影响继续消费。若张先生坚持退费,只能按实付总额扣减已消费的4400元,退1600元。为这600元差额,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晰、争议焦点明确,双方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随即组织庭前调解。
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张先生预先充值、商家持续提供服务,双方构成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店铺未经协商变更服务内容并涨价,确有不当,张先生要求解约事出有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官按实付本金与赠金总额之比精准核算优惠比例,得出应退金额为2000元(6000元-6000元÷6600元×4400元),帮双方把“经济账”算得明明白白。
最终,商家当场退还 2000 元。
满千减百、充值赠金、满额礼赠,各类促销活动在消费市场中十分常见。既能帮助商家薄利多销、稳定客源,也能让消费者以更低成本享受服务,本是互利双赢的市场选择。可一旦发生闭店、涨价、易主等纠纷,复杂的扣费计算方式,却让矛盾的结越缠越紧,双方各持一端,不愿松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为此类争议提供了明确裁判规则: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为何 “原因不同,算法不一”?
非消费者原因解约:商家擅自涨价、迁址、停业等,导致合同无法按原约定履行,消费者无过错。此时按优惠比例算账,是为了防止商家预付款在手,主动权在店,变相克扣本金,保障消费者按约定享受优惠的权利,体现公平原则。
消费者原因解约:消费者无正当理由单方退卡,属于违约方。此时按折前原价计算,是为了保护商家的合理预期利益——商家提供赠金、折扣,是以消费者长期持续消费为前提,若消费者随意解约,商家有权按服务原价收取对应费用,避免守约方蒙受损失。
两种计算规则,本质是中立平衡双方权益:既不纵容商家违约克扣,也不支持消费者随意毁约损害商家利益;同时明确禁止 “预付款概不退还”“单方没收赠金” 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预付式消费有便利,更需多留心。建议大家理性评估自身需求,谨慎大额充值,妥善保管充值凭证、消费记录、商家宣传等材料;经营者也应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或提高收费标准。